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追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立足教育,著眼防范;嚴肅紀律,違紀必究。
第四條 行政機關未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組織領導不力,工作敷衍應付,走形式、走過場,搞虛假公開,欺上瞞下的,要對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誡勉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不依法進行公開、公開內容不真實,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相關條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要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第八條 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對違反本制度,需要作為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縣各級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制度。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