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 類別 |
事項名稱 |
主要內容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指導單位 |
1 |
黨建 工作 |
黨員管理 |
黨支部發展黨員 |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
村支部委員會 |
縣委組織部 |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 |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
黨組織關系轉移和接收 |
《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意見》 |
流動黨員管理 |
《關于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
2 |
黨的組織 生活制度 |
黨支部“三會一課” |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
村支部委員會 |
縣委組織部 |
述職評議 |
主題黨日活動 |
組織生活會 |
民主評議黨員 |
3 |
村級 重大 事項 決策 |
重大事項 “四議兩公開” |
村級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 法》第十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第十九條 |
村支部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縣委組織部 縣民政局 縣農業農村局 |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 |
編制年度及中長期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等 |
村級工程建設項目 |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
4 |
日常 管理 |
村級印章 管理 |
黨支部印章使用和管理 |
《關于各級黨組織印章的規定》 《關于規范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 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 《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登記賦碼工作的通知》 |
村支部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縣委組織部 縣農業農村局 |
村委會印章使用和管理 |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印章使用和管理 |
5 |
村級人員 任用 |
村級后備干部選拔培養 |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第十條、第二十六條 |
村支部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
鄉(鎮)黨委、 政府 |
輔助性崗位人員聘用 |
其他人員使用管理 |
6 |
涉農惠農 |
支持耕地地力保護等相關補貼 |
《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全面推開農業 “三項補貼”改革工作的通知》 |
村支部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縣農業農村局 縣財政局 |
7 |
平安 建設 |
“三零”單位 創建 |
深入化解矛盾糾紛,排查整治風險隱患 |
省委、省政府《關于開展“零上訪、 零事故、零案件”村(社區)、企業、 單位創建工作的實施方案》 |
村支部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
縣委政法委 縣民政局 縣信訪局 縣應急管理局 縣公安局 |
穩妥有效解決群眾來信來訪問題 |
加強社區矯正對象管理 |
8 |
深化網格化服務管理 |
配強網格隊伍,加強群防群治 |
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網格化服務 管理的指導意見》 |
9 |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 法》第九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第十條 |
村支部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
縣委政法委 縣司法局 |
10 |
應急工作 |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組織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 法》第五十五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應急管理局 縣衛生健康體育局 縣民政局 縣公安局 |
11 |
農村 集體 資產 管理 |
村級集體資金管理 |
村級財務收入、支出及銀行賬戶等日常管理 |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第十條、第十四條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衣 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 革實施方案》 |
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縣農業農村局 |
12 |
村級集體資產 資源管理 |
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的開發、經營、管理 |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第十條、第十四條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 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 革實施方案》 |
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縣農業農村局 |
13 |
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費用的 發放 |
協助做好集體土地征收及各類補償費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第十條、第十四條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 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 革實施方案》 |
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縣農業農村局 |
14 |
集體收益分配 |
村集體經組織的項目確定和收益分配管理 |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第十條、第十四條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 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 革實施方案》 |
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縣農業農村局 |
15 |
農村 集體 資產 管理 |
村民 “一事一議” |
本村范圍內籌資籌勞,主要用于本村范圍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級道路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等 |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 例》第十條、第十四條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 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山西省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 革實施方案》 |
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縣農業農村局 |
16 |
陽光 公開 |
黨務公開 |
村黨組織的建設情況、發展黨員、黨費貫徹執行重要決策決議情況等 |
《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 法》 《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 公開規定的通知》 |
村支部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務監督委員會 |
縣委組織部 縣民政局 縣農業農村局 |
17 |
村務公開 |
村級公共事務、經濟發展、公益事業等 |
18 |
財務公開 |
村級財務收支預(決)算、收支明細、債 務債權明細、干部報酬等 |
19 |
民生 保障 |
農村宅基地及危房改造 |
農村宅基地相關手續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二條 |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 |
縣自然資源局 縣農業農村局 |
農村危房改造申請 |
《山西省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 《山西省農村抗震房改造實施方案》 |
村民委員會 |
縣住建局 |
20 |
勞動和社會 保障 |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參保繳費、醫療救助、住院報銷、慢性病申報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
村民委員會 |
縣稅務局 縣醫療保障局 |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養老金發放和審核、退保等項目 |
《關于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 制度的實施意見》 |
村民委員會 |
縣稅務局 縣人社局 |
協助做好就業困難人群援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 十二-五十七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人社局 |
21 |
民生 保障 |
救助救災 |
農村特困人員(五保)申請和審核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 十七條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三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民政局 |
城鄉低保申請審核和確認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 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
村民委員會 |
縣民政局 |
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申請審核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民政局 |
村級救災、救濟等慰問款物發放 |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五條、第二 十條、第二十六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民政局 |
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核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 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 度的意見》 |
村民委員會 |
縣民政局 |
老年人高齡津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 法》第七條、第三十三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民政局 |
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扶援助:向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發放殘疾撫恤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民政局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22 |
衛生健康 |
做好衛生健康宣傳教育工作 |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六 十七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衛生健康體育局 |
組織村民參與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做好疫情排查上報;組織群眾接種疫苗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 十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衛生健康體育局 |
23 |
文化教育 |
普及科技知識,弘揚公序良俗,豐富農村文化生活,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 法》第九條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 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八條 |
村支部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
縣委宣傳部 縣文化局 |
24 |
民生 保障 |
公共服務 |
戶籍管理相關服務 |
《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 四十九條、第六十八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公安局 |
初審或幫辦代辦兵役登記等相關服務登記、出具申請收養當事人有(無)子女證明、婚姻生育情況證明等相關證明 |
《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 一千一百零五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民政局 縣退役軍人 事務局 |
25 |
防止返貧動態監測管理 |
協助做好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九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鄉村振興局 |
26 |
生態 環境 保護 |
宣傳教育 |
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生態環境局 |
27 |
依法保護 生態 |
做好退耕還林、低質低效林改造、依法治理水土流失等相關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林業局 |
28 |
改善農村 人居環境 |
參與綠化美化鄉村環境行動,建設美麗鄉村 |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三十七條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 委員會組織辦法>》第八條 |
村民委員會 |
縣生態環境局 縣鄉村振興局 |